◎概况
高安市司法局是高安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赋有负责全市司法工作管理的行政职能。
高安市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政工调研股、法宣股(挂市普及法律常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律师与公证管理股、基层与帮教股、法律援助股(对外挂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司法鉴定股、市公证处等职能机构,向23个乡镇(街办、场)派驻基层司法所机构,下辖市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援助对象
㈠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㈡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获得法律援助。
其它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㈢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㈣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为受害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
㈠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㈡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公证证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的程序
㈠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㈡同一法律援助事项,由同一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㈢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属;
2、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㈣法律援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㈤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按本通知规定是否应由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法律援助受援条件。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可视情况进行调查。
㈥对申请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的条件审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公证处共同决定。
㈦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条件者,应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
将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书及具体承办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通过受援人,由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与法律援助机构、受援人三方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各方权利义务。
2、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㈧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亦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之后报法律援助机构核准。
㈨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援助事项办结后,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
◎服务承诺公示
1、热情服务。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耐心细致解答法律咨询、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做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有疑必释,能够办的事情按时办,需要协调办的事情牵头办,明令不能办的事情不乱办。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2、优质服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尽职尽责,优质高效。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当事人的隐私,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提供虚假证据,不出伪证,不办错案(证)。杜绝敷衍塞责、推诿拖拉、草率办事的行为。
3、依法办事。依法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或委托,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做到:不畏权势、不畏艰险、不唯金钱、不徇情枉法、不办关系案、不出人情证;不挑起诉讼、拒绝接受与法律、政策相悖的、有碍社会稳定的委托代理和公证申请。
4、廉洁办事。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做到:爱岗敬业,诚实信用,举止文明,廉洁自律;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不私自接受委托,不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不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向当事人索要额外报酬;不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有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不向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仲裁员、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5、公开办事。严格执行"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制度,做到:个人身份公开,服务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不乱增加收费项目,不乱提高收费标准,不乱开具收费凭证。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服务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6、公正办事。坚持原则,不护短、不遮丑,建立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我局执法、执业人员违纪行为的投诉,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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